依据《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规则》(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)和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〈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规则〉有关事项的告诉》(安监总厅人事〔2007〕44号),经各单位安排申报,省级、部分注册组织初审,国家注册组织审阅合格,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下列4001名契合注册
自公告之日起承受社会监督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有贰言,应当以实践身份(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,个人提出的应当由自己签字)书面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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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 2024-01-24 12:53:42 作者: 资讯分类
依据《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规则》(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)和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〈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规则〉有关事项的告诉》(安监总厅人事〔2007〕44号),经各单位安排申报,省级、部分注册组织初审,国家注册组织审阅合格,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下列4001名契合注册
自公告之日起承受社会监督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有贰言,应当以实践身份(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,个人提出的应当由自己签字)书面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。